111年度補字第1969號
原 告 進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三禾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
主 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3萬4,000元。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1萬2,286元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
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機械1台返還予原告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依原告提出
兩造間附條件買賣合約內容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
按系爭機械之總價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3萬4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,286元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;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
【附表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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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IC-419、FS532、MB509、SD510、OC511、VI515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