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1973號
原 告 戈雅創意事業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因給付委任費用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許家偉發
支付命令(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668號),
惟被告許家偉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4萬元,應繳
裁判費8,04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,5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