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2105號
原 告 岳昇貿易有限公司
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宋錦珍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宋錦珍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272,800元,應繳
裁判費23,57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3,072元。茲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另請一併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