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2153號
原 告 王邦銓
被 告 歐聯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當事人間塗銷
限制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2535號
假扣押執行事件,其請求執行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5萬7600元(此有該假扣押執行卷所附
強制執行聲請狀
可憑),故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,6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
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