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2179號
原 告 良朋農產有限公司
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水蛙田農產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水蛙田農產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9萬7,060元,應繳
裁判費1萬7,8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萬7,33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