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2186號
原 告 惠青工程有限公司
住臺中市西屯區市○○○路000號00樓 G室
被 告 黃雪惠
楊英
一、上列原告對
被告黃雪惠及楊英提起確認支票
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
本件訴訟標的之金(價)額,就原告
訴之聲明第一、二項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,700,000元、另就訴之聲明第三項核定為5,801,753元,合計13,501,753元(計算式:7,700,000元+5,801,753元=13,501,753元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0,888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之聲明第一、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者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