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2378號
原 告 駱禹靜
上列原告與
被告潤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
買賣契約無效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
起訴狀第9項陳報,應為新臺幣(下同)1,534,880元(已繳頭期款8萬元+月繳車貸30,310元x48期為1,454,880元,共計1,534,880元,原告總計錯誤部分本院逕為更正)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,246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