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2415號
原 告 經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臺灣
分公司、黃樹豐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原告
起訴狀記載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112萬2,503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7,94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