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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24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111年度補字第2457號
原      告  黃永祥 
            鄧仲傑 
共      同
訴訟代理人  張家榛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鼎虹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2,992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因財產權起訴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。又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33萬2,65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2,99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
以上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件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