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2457號
原 告 黃永祥
鄧仲傑
共 同
上列原告與
被告鼎虹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10萬2,992元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財產權起訴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得定
期間先命補正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。又
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33萬2,65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2,99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