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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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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24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1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2483號
原      告  永旺租賃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許廷宇 
訴訟代理人  周仲鼎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子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 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,380元。
    理    由
原告與被告劉子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7萬9,60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3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7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      法  官  王詩銘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 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8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林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