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2526號
原 告 張鎮麟
臺中市私立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
上 一 人
被 告 家逸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洪岳鵬
被 告 李慎廣
劉秋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塗銷
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,133,047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,22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;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