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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11年度補字第272號
原      告  邦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胡正成 

上列原告與被告容龍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3,170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因財產權起訴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。
二、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9萬6,28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,670元,未據原告繳納全部裁判費用。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3,1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22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
以上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件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22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