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31號
原 告 天秤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越昇海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110年度司促字第37805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3萬5,65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,000元外,尚應補繳3萬4,6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