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324號
原 告 元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原 告 元睿建設有限公司
共 同
上列原告與
被告英屬開曼群島桓鼎股份有限公司臺灣
分公司間給付
違約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71,017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69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1,692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