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332號
原 告 尤國品
上列
當事人與
被告維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
損害賠償、
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之2 條第2 項
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6500元及加拿大幣11萬元及其利息;至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按日給付違約金加拿大幣1100元,應屬附帶請求,不併算其價額。
是以依臺灣銀行111年1月26日加拿大幣現金賣出匯率為22.43元,本件
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元【計算式:16500元+(110000元匯率22.43元)=0000000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565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