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339號
原 告 香港商才華貿易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陳一中發
支付命令(110年度司促字第35820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,應繳
裁判費7,6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,1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;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渙文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