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422號
原 告 亞洲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盈諾百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新型冠狀病毒(Sars C0V-2)抗原快速檢測試劑2萬支,其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0萬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,85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