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467號
原 告 安美謙德環保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三十八路000號0樓之0、0樓之0
上列原告與
被告精繪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5,890元。
理 由
原告與被告精繪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向本院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原告起訴時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8萬5千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,39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,8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