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567號
原 告 富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欣利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,594,324元及法定
遲延利息,是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1,594,32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6,8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