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646號
原 告 台群工程有限公司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啟豐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啟豐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啟豐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)額核定為新臺幣139萬9860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1萬48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4360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