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657號
原 告 呂威政
上列原告與
被告詠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撤文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撤除網頁貼文,屬
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