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68號
原 告 碩頂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歐亞先進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(下同)1,397,068元(附帶請求孳息部分不併計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860元。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4,3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