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683號
原 告 大謙資訊科技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幣鏈科技有限公司、王伯安、林學昌、沈易勳、羅仁均、智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陳俊宏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20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5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645,600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