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737號
原 告 嵩園建設有限公司
被 告 鍾衛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884,000元【即聲明第1項所示土地之價額:土地公告現值乘以面積之金額,31,400元×60平方公尺=1,884,000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,71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本裁定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