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745號
原 告 有澤工程有限公司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原阜揚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7萬2526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622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