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748號
原 告 雷發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Alastair Mark Sanderson
上列原告與
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宥居傢俱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600元。
理 由
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宥居傢俱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及補正被告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