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8號
原 告 東鍠工程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5萬5,747元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財產權起訴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得定
期間先命補正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即明。
二、
本件原告
訴之聲明為被告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52萬7,600元,故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552萬7,6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,74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