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874號
原 告 CADesigner Engineering Sp. z o.o.
法定
代理人 Bartlomiej Markowicz
被 告 合升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因返還預付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發
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為美金273,000元,以民國111年3月29日(以本院收件章日期為準)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當時之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.045計算,
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,929,285元【計算式:美金273,000元×29.045=7,929,285元】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79,507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79,007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