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963號
原 告 義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郭乙萱
被 告 鄭聚然
戴妘芯
王昱舜
上列
當事人間
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惟按核定
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分配表
異議之訴,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,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,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,與請求確認
債權不存在之訴之訴訟標的,並不相同。則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定之(最高法院110年度
台上字第273號民事裁定
參照)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506萬3018元【詳見本件
訴之聲明第1項
所載系爭分配表次序6、7之
優先債權、利息及
違約金數額之變更後之差額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萬861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本裁定命補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