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977號
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元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、元睿建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111年度司促字第7517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
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(下同)1401萬1976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3萬537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萬437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