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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0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4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所有權存在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093號
原      告  李景湛 


被      告  台灣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邱正國 
被      告  富隆織帶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張佳倫 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請求與人格權、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,核屬因財產權涉訟,是其訴訟標的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,應以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
二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之一,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:
(一)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院110年度司執全字第532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,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所查封如起訴狀附表所示口罩機之所有權為原告所有。原告應具狀陳報上開機器之客觀交易價額,並依該訴訟標的價額自行計算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。
(二)如原告未依前項查報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本院即認因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,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予以核定之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,並命原告應於5日內繳納裁判費1萬7335元。
中    華    民    國    111   年    4     月    13   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六庭    法  官  謝慧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    華    民    國    111   年    4     月    13   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黃于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