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訴字第1110號
原 告 光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運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主 文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原告僅繳納
聲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(下同)500元,其餘裁判費用未據繳納,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6日以111年度補字第429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,670元,該裁定業於111年3月21日送達原告,
惟原告
迄未補繳裁判費
等情,此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
可稽,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