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訴字第1128號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群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3萬77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