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訴字第1131號
上 訴 人 莫漢生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大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,因請求
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111年11月29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31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,提起上訴到院,然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: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
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為
上訴聲明,其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事,且本院亦無法命其補繳上訴
裁判費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法補繳上訴裁判費,若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