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訴字第1131號
上 訴 人 莫漢生
當事人間請求
報酬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
上訴聲明(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),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,此亦為上訴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11年12月2日送達上訴人,上訴人並於111年12月15日具狀提起上訴,然其上訴狀僅聲明上訴,並未有上訴聲明,本院依法以111年12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,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,上訴人逾111年12月29日收受該裁定,有卷附送達證書
可稽,然
被告則未補正上訴聲明,有本院112年1月7日收文資料查詢清單
可憑,依上說明,上訴人本件上訴不合程式,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