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訴字第1173號
上 訴 人 金御賞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(111年度訴字第1173號)提起第二審上訴。
經查: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
訴訟標的金額依
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2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,1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