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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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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1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173號
上  訴  人  金御賞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黃智雄 
上訴人   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原島榮一
訴訟代理人  劉惠群 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(111年度訴字第1173號)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  文
上訴駁回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  由
一、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,加徵裁判費10分之5;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,並知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,此項裁定於111年12月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
三、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,則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23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四庭    法  官  林金灶
         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23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書記官  莊金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