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訴字第1228號
原 告 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李景雄
主 文
理 由
一、
按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
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查
本件原告起訴未陳報
訴訟標的價額亦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以111年度補字第667號裁定,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,陳報訴訟標的價額或逕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,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8日送達原告(本院卷第27頁),然其逾期
迄未補正。依
前揭規定,原告之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