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訴字第1311號
上 訴 人 富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欣利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件,上訴人對民國112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。
經查: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
訴訟標的價額,依
上訴聲明及本院
民事庭111年8月12日補正通知函記載,本訴及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594,324元、1,112,280元,依序應徵收第二審
裁判費25,260元、18,13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(請分2筆繳納,以利法院判別,如僅繳納其中1筆或未足額繳納,本院將逕行認為僅就本訴部分繳納,反訴部分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