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訴字第1347號
上 訴 人 易宗五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00,294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4,86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