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訴字第135號
上 訴 人 連信營造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上訴人
上訴聲明為:㈠原判決廢棄。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,是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02萬5,828元(計算式:402萬5,828元【即判決
主文第1項所命給付金額】+500萬元【即判決主文第2項
本票之票面金額】=902萬5,828元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3萬5,595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
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,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,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
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