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訴字第1351號
原 告 廖美燕
陳奕宏
莊榮兆
被 告 巫文傑
巫承勳
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7日裁定核定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821,600元,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8,717元,該裁定已於111年3月9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(見本院卷第97至101頁)。查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查,
揆諸前開說明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
法 官 江奇峰
法 官 鄭百易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