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訴字第1448號
原 告 閎霖開發建設有限公司
被 告 王家葦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大小章及支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20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文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
可稽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