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訴字第1532號
原 告 伸駿企業有限公司
兼
張孟勝
共 同
被 告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
複代理人 賴幸榆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54號
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
裁判,以他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54號事件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