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訴字第1532號
原 告 伸駿企業有限公司
兼 上 1 人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
複 代 理人 賴幸榆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
本件民事訴訟之
裁判,應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54號判決結果為斷,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。
二、茲查明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54號事件,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334號判決而終結,本件裁定停止之原因已消滅,
爰依原告
聲請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