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5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532號
原      告  伸駿企業有限公司

兼 上 1 人
法定代理人  張孟勝 
共      同
訴訟代理人  林宜慶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卓燦然 
訴訟代理人  游琦俊律師
複 代 理人  賴幸榆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  文
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    理    由
一、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應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54號判決結果為斷,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。
二、茲查明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54號事件,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334號判決而終結,本件裁定停止之原因已消滅,依原告聲請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    法  官  熊祥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朱名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