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訴字第1538號
原 告 省力機電實業有限公司
被 告 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楊秉禾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6,368元,及自民國111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
兩造於民國109年3月30日簽訂電梯保養合約(下稱甲合約),由其為被告保養位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道0段000號之電梯共9部,被告應按月給付維護費用新臺幣(下同)4萬5,000元,合約
期間自109年4月1日起至110年3月31日止,期滿雙方若無
異議得自動延長1年。兩造另於109年8月30日簽訂電梯保養合約(下稱乙合約),由其為被告保養位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○街00號之電梯共4部,被告應按月給付維護費用2萬元,合約期間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8月31日止,期滿雙方若無異議得自動延長1年。上述甲、乙合約屆期後均依約自動延長1年,然因被告就甲、乙合約積欠保養、維修等費用共計119萬7,600元未給付,其遂於110年10月1日依約終止甲、乙合約。然被告
迄今僅清償64萬1,232元,尚積欠55萬6,368元未付,故依
系爭甲、乙合約提起
本件訴訟等語,
並聲明:如
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本院的判斷:
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
訴訟標的之
捨棄或認諾者,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。原告主張被告依系爭甲、乙合約尚積欠保養、維修等費用55萬6,368元未付
等情,被告則於本院111年6月21日言詞辯論
期日認諾原告之請求,有該言詞辯論筆錄在卷
可憑,依
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。
四、結論:
綜上所述,原告依系爭合約請求被告給付55萬6,368元,及自
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即111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假執行:
被告就原告之請求為認諾,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,本院應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六、本件事證
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
防禦方法及證據,經本院斟酌後,對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,故不再逐一論列,併此敘明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
附
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