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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53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 
111年度訴字第1538號
原      告  省力機電實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林江明 
訴訟代理人  詹閔智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  楊士弘 

訴訟代理人  楊秉禾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   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6,368元,及自民國111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
   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兩造於民國109年3月30日簽訂電梯保養合約(下稱甲合約),由其為被告保養位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道0段000號之電梯共9部,被告應按月給付維護費用新臺幣(下同)4萬5,000元,合約期間自109年4月1日起至110年3月31日止,期滿雙方若無異議得自動延長1年。兩造另於109年8月30日簽訂電梯保養合約(下稱乙合約),由其為被告保養位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○街00號之電梯共4部,被告應按月給付維護費用2萬元,合約期間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8月31日止,期滿雙方若無異議得自動延長1年。上述甲、乙合約屆期後均依約自動延長1年,然因被告就甲、乙合約積欠保養、維修等費用共計119萬7,600元未給付,其遂於110年10月1日依約終止甲、乙合約。然被告今僅清償64萬1,232元,尚積欠55萬6,368元未付,故依系爭甲、乙合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則以:對於原告之請求為認諾等語。
三、本院的判斷:
   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捨棄或認諾者,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。原告主張被告依系爭甲、乙合約尚積欠保養、維修等費用55萬6,368元未付等情,被告則於本院111年6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認諾原告之請求,有該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,依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。
四、結論:
    綜上所述,原告依系爭合約請求被告給付55萬6,368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1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假執行:
  被告就原告之請求為認諾,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,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六、本件事證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,經本院斟酌後,對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,故不再逐一論列,併此敘明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3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五庭    法 官 施懷閔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
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3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張宏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