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訴字第1602號
上 訴 人 陳菊花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
報酬事件,
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理 由
一、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
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3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,975元,此項裁定於同年月29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有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查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