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訴字第1611號
原 告 梁翠娥
許立坤
共 同
林正椈律師
被 告 豐厚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
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於民國111年8月16日
宣判,茲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,而有
再開辯論之必要,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