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訴字第1616號
原 告 林仁德
複代理人 邱泓運律師
被 告 名格捲門有限公司
複代理人 賴昱睿律師
主 文
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16號拆屋還地事件,於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辦理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地籍圖重測結果確定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
裁判,以他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
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;前項
規定,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,
準用 之,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、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就坐落
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段0000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會同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人員進行現場履勘程序,經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人員陳稱:本區清水地政近期已辦理全區重測作業等語,
兩造遂於當日
合意停止訴訟(見本院卷第133頁)。
嗣原告於112年1月13日具狀
聲請續行訴訟,經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於
112年7月20日以清地二字第1120007466號函覆本院略以:系爭土地屬111年度界址爭議案不列入公告地號土地,後續將依土地法第59條等相關規定辦理調處事宜等語(見本院卷第159頁);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於112年8月3日以測籍字第1121335459號函覆本院略以:系爭土地於111年度地籍圖重測時發生指界爭議,僅能依據重測前地籍圖辦理,
惟避免日後重測結果有所不同造成爭議,請
俟本案土地重測成果確定後再續辦理等語(見本院卷第173頁);及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於112年
9月25日以清地二字第1220010311號函覆本院略以:本案已於112年9月22日召開界址爭議善意調解會,因部分
土地所有權人未到場,且出席人員無法達成協議,後續將依土地法等相關規定移送臺中市
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辦理等語(見本院卷第191頁)。
本件乃請求拆屋還地之訴訟事件,必以系爭土地之面積及地界線確定為前提,是為避免重測後登記面積與現有登記面積不符,或地界線與舊有地界線不一致
等情,本件應於系爭土地之重測結果確定前,停止本件訴訟程序,
爰裁定如
主文所示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