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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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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6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6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移轉登記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637號
原      告  陳學毅 
被      告  中邑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梁春木 
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 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    理   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規定之訴訟費用徵收標準計繳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而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移轉所有權登記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以111年度補字第932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萬4163元(本院卷第27頁),該裁定於同年5月3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可證(本院卷第29頁),然原告迄今仍未繳費,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(本院卷第33頁)、本院答詢表(本院卷第35~39頁)附卷可稽,揆諸首開說明,原告之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9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    法  官  蕭一弘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9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黃馨萱